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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税问

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使用后又对外转让的,剩余未摊销部分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问:我司研发形成了无形资产进行了资本化,并按规定进行了加计扣除,现在将该无形资产转让,请问,能否就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值一次性进行加计扣除?

答:

一、实务分析

1、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口径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依据税法规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部分才能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加计扣除。

2、无形资产转让的税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无形资产转让,税收上需要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会计应停止确认无形资产,也就意味着停止摊销,就其账面净值转为转让财产的计税成本,而该项结转行为并不是摊销,是成本的结转行为。

而税法规定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加计扣除的只能是:企业仍按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进行摊销的金额

一旦无形资产转让,就终止计量,也就不会继续摊销,也意味着剩余的无形资产账面余值不可在税收上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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