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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税问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是否可以免征租赁合同印花税?

问:我司租赁了权属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税法规定个人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请问我们是合同另一方为企业,那我们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

答:

一、政策文件逻辑梳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继续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实务分析

综上,2022年7月新印花税法实施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执行免征印花税政策。

同时,如果个人出租住房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免印花税的,则书立合同的双方均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如果贵司租赁的房屋是住房的可享受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仅限于住房租赁合同,如果贵司和个人签订的是商业用房、酒店式公寓、厂房等非住房类不动产,是不能享受免印花税优惠的。


食堂人员工资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基数?

问:食堂人员工资是作为福利费扣除还是计入工资薪金扣除,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基数是否包含食堂人员工资?

答:目前税法对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核算内容进行明确界定的税收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该文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据上,食堂人员的工资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做税前扣除。

另3号文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上,职工福利费不包含在工资薪金总和里,而食堂人员工资属于福利费,因此食堂人员工资不包含在工资总额中。

举例:公司实际发放工资800万,其中:食堂人员工资为50万,其他福利费发生60万,则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总额为800-50=750万元,福利费发生额为50+60=110万,税前扣除限额为750*14%=105万元,福利费应纳税调增110-1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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