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3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5: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委托电池生产企业B加工锂离子电芯,2026年10月,A委托加工收回电芯。2026年11月,该批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委托加工收回及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B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Copyright ©2022 tax-tf.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天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