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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很多优惠政策不再备案,那我企业是否不再需要留存相关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比如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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