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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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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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