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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常见误区!

答:误区一: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提供服务可以视同销售。

纠正:不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不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不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误区二:扶贫捐赠货物行为可以视同销售。

纠正:不视同销售。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误区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可以视同销售。

纠正:不视同销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涉及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误区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可以视同销售。

纠正:不视同销售。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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