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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的金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抵减的金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的其他收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时,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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