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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自然灾害损坏的资产进行修理后使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答:企业因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对受灾资产进行维修发生的修理费等,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因此,已经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当然,如果受灾资产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等本来就不得抵扣进项的,发生的修理费取得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受灾资产发生的修理费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除外)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为自然灾害导致资产虽然经过修理复原,但是依然产生了价值贬损的,应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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