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赋税务服务联盟
在线答疑

预提的费用税法不认,那么年底预提的收入是不是也不认,可以调减吗?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扣除项目主要还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税前扣除还要强调扣除凭证符合税法的规定。

“预提的费用税法不认”——这句话是不完全正确的。

如果“预提的费用”,是经济业务已经实际发生的,只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或实际付款时间等,导致在纳税年度没有实际付款并收到发票,而是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收到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因借款而预提的11月、12月的利息费用,企业因租房而预提的第四季度房租费,在次年1月实际支付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那么,企业预提的利息费用和房租费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如果“预提的费用”,只是估计的,并没有实际发生,比如企业预提的“三包费用”,在纳税年度并没有实际支出,那么,该预提的“三包费用”在预提年度就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收入,税法规定有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不管会计核算是否确认收入,都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如果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跨年度的,会计核算已经确认了收入,只是没到收款时间而未收款,只要纳税义务产生的,依然需要作为应税收入。比如,货物销售,货物已经发出且会计核算已经确认收入,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需要作为应税收入。

如果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只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了收入,是可以不作为应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做纳税调减。比如,企业作为房东出租房屋的,约定租金是后付费的,企业按月预计了12月的房租收入,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时间是次年的2月份,按照税法规定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按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定,那么,该预计的收入就需要做纳税调减。反之,如果合同约定的是12月收次年第一季度的租金,不管是否在12月实际收到租金,都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对于合同约定预收次年租金的,会计核算是不会预计收入的,因此,就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综上所述,对于会计核算的收入,只有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当年的,才可以做纳税调减。


苏ICP备10010312号

Copyright ©2022 tax-tf.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天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