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公司为茶叶初制厂,收购农户家中从茶树上采摘的青茶叶后进行初加工成初制毛茶对外销售,是否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2、农民茶叶专业合作社将自产茶青,委托本村初制厂加工后再收回卖给客商,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农民茶叶专业合作社盈余是交企业所得税还是按合伙企业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一、种植业类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公告明确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