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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①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②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③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④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⑤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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