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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要企业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计提的折旧费,就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注意,税法并没有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不能把会计准则的规定,直接套用到税务处理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综上,设备按照20年计提折旧时,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进行税前扣除;当会计核算将折旧年限调整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就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费。

特别提醒,由于前期的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调整到最低折旧年限后,会导致会计折旧金额大于按照税法计算的金额,这部分差额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

比如,某项设备原值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会计核算初始是按照20年折旧,使用5年后改为按照10年折旧,剩余的原值在5年内折旧完毕,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均采用直线法,不考虑净残值。

前5年会计折旧金额=1000/20=50万元,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也是50万元。

到5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50万元×5=750万元。

因此,后5年会计折旧金额=750/5=150万元;而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1000万元/10=100万元。由于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费大于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在后5年需要做纳税调增,每年调增50万元。

到第10年末,会计折旧完毕,但是税前扣除的折旧费=50万元×5+100万元×5=750万元,税务方面还剩下250万元没有折旧扣除,应继续按照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进行扣除,即需要在未来三年内扣除,或者在固定资产处置时一次性扣除。对于会计折旧完毕后的折旧费后续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做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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