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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了一批自产产品,请问这笔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当进行视同销售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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