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赋税务服务联盟
在线答疑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如何计算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举例说明:

小王是一名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置了一辆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的国产小汽车自用并享受免税,当时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使用5年10个月后转让给自己的父亲,免税条件消失,小王的父亲此时需要补缴多少车辆购置税?

应补税款=20×(1-5×10%)×10%=1(万元)


苏ICP备10010312号

Copyright ©2022 tax-tf.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天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